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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财富与传承专栏CRS中国规则和新个人

发布时间:2021/2/7 18:43:39   点击数:

第一部分CRS中国规则及对高客影响

导言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已于年7月1日起颁布施行,这一《办法》被称为中国版CRS新规。

年8月15日,瑞士联邦议会正式宣布在年9月与全球33个国家和地区的税收主管当局交换CRS涉税信息,这是瑞士在扩大了年CRS交换的范围后,首次正式与该33个国家和地区交换涉税信息,其中包括了中国及中国香港。

CRS与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AEOI)

CRS是CommonReportingStandard的英文缩写,中文翻译为“统一报告标准”或“共同申报准则”。它的提出者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发展,纳税人通过境外金融机构持有和管理资产,并将收益隐匿在境外金融账户以逃避居民国纳税义务的现象日趋严重,各国对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信息交换、维护本国税收权益的意愿愈显迫切。

受二十国集团(G20)委托,年7月15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StandardforAutomaticExchangeofFinancialInformationinTaxMatters,AEOI),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CRS的制定建立在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和欧盟储蓄指令等信息共享法规基础之上,AEOI标准由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CAA)和统一报告标准(CRS)两部分内容组成。

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CAA)是规范各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之间如何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操作性文件,以互惠型模式为基础,分为双边和多边两个版本。

统一报告标准规定了金融机构收集和报送外国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信息的相关要求和程序。截至年4月,已有个国家(地区)签署实施“标准”的多边主管当局协议(MCAA)。

关于AEOI与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

年,美国颁布《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向美国税务部门报告美国人账户的信息,否则外国金融机构在接收来源于美国的付款时将被扣缴30%的惩罚性预提税。FATCA主要采用双边信息交换机制,美国与其他国家(地区)根据双边政府间协定开展信息交换。

“AEOI标准”是以FATCA政府间协定为蓝本设计的多边信息交换机制,可以说是全球版的FATCA。“AEOI标准”与FATCA内容上大体相同,但是在细节上存在一些差异,包括报送对象、个人账户的尽职调查门槛、处罚措施等。

我们明确的是,美国并没有在CRS签约国中并不实质影响美国的金融资产披露,首先,CRS的制定是建立在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和欧盟储蓄指令等信息共享法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美国早些时间就已开始实施严格的管控标准,早在年,美国与中国政府草签了一份协议,根据协议,中国将向美国政府提供美国公民金融账户信息,而美国则会将中国公民美国账户信息提供给中国政府。

CRS的运行机制(如何交换)

根据AEOI标准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首先由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机构开立的账户,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上述账户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该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最终实现各国(地区)对跨境税源的有效监管,其运行机制如下:

(图一:CRS运行机制图)

我们以中国为例:

(图二,CRS中国规则下的交换示意图)

会被交换的CRS信息

覆盖的海外机构账户:几乎所有的海外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券商、律所、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各种金融投资产品的投资实体、特定的保险机构等。

覆盖的资产信息: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有现金的基金或者保险合同、年金合约,都要被交换。

覆盖的个人信息:你的帐户、帐户余额、姓名、出生日期、年龄、性别、居住地,都要被交换。

在CRS中国规则下具体的事项

在中国的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及特定的保险机构是交换账户的主要类型,具体来说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合伙企业、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日常经营活动中吸收存款的机构账户全部需要交换;托管机构则需满足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20%以上来源于“代客持有金融资产”的条件,但此处机构存续期间满足三年的,亦要交换;投资机构满足三个条件之一即可,(1)总收入50%以上来源为客户投资、动作金融资产(2)总收入50%以上源于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3)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以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为目标而设立的投资实体;关于特定保险机构,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2)上一公历年度,保险、再保险和年金合同的收入/资产点总收入/总资产比重50%以上。

关于账户标准(净值)及尽职调查要求和时间

加入CRS的国家(地区)

年首次交换信息的国家(地区):共50个,安圭拉、阿根廷、比利时、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保加利亚、开曼群岛、哥伦比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法罗群岛、芬兰、法国、德国、直布罗陀、希腊、格陵兰、根西岛、匈牙利、冰岛、印度、爱尔兰、马恩岛、意大利、泽西岛、韩国、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墨西哥、蒙特塞拉特、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力诺、塞舌尔、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瑞典、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英国。

年首次交换信息的国家(地区):共50个,安道尔、安提瓜和巴布达、阿鲁巴、澳大利亚、奥地利、巴哈马、巴林、巴巴多斯、伯利兹、巴西、文莱达鲁萨兰国、加拿大、智利、中国、库克群岛、哥斯达黎加、库拉索岛、多米尼克、加纳、格林纳达、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以色列、日本、科威特、黎巴嫩、马绍尔群岛、中国澳门、马来西亚、毛里求斯、摩纳哥、瑙鲁、新西兰、纽埃、巴拿马、卡塔尔、俄罗斯、圣基茨和尼维斯、萨摩亚、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圣马丁、瑞士、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土耳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乌拉圭、瓦努阿图。

CRS中国规则形成过程

中国早在年9月承诺实施AEOI-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在G20财政部长及央行行长会议上承诺将实施CRS;

年7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正式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

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年1月1日,完成对新客户开户流程的改造,对于年1月1日以后的新开户客户,可以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出其中的非居民账户;

年5月9日,《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年7月1日起,实施新账户开立程序;

年12月,《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细则》(银发号)、《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送接口规范》(银办发号)、《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报送规范》(税总办发号)出台;

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高净值(在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大于万美金)存量个人客户的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其中的非居民账户;并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办理注册登记;

年5月31日前,完成向国税总局的首次信息报送,并在以后年度每年定期向国税总局进行信息报送;

年9月30日前,中国将与其他参与CRS的辖区完成首次辖区间的信息交换,以后年度也将每年定期进行辖区间的信息交换;

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其余所有存量客户的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其中的非居民账户。

CRS对中国高净值人士的影响及应对

影响

高净值人士在全世界的金融资产将最大范围地被披露,相关信息将每年在各国政府间进行自动交换;

高净值人士可能面临多国税务机关关于资产/所得来源情况、税务合规申报情况、资金出入境外汇申报、公司关联交易安排等的询问;

中国税务局通过多国多边协定(MCAA)全面掌握中国税收居民海外资产信息,或真正实现对中国税收居民的全球收入征税;

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考虑海外金融账户的税收及外汇合规性:

收入来源地及出境方式合规与否?

是否属于中国应税收入范围?

是否已经按中国税收进行申报并纳税?如果没有,如何补税?

是否有滞纳金和罚款?

可否抵免境外已纳税款?

关于非中国税收居民,考虑中国金融账户的税收合规性:

源自中国的收入是否已在中国纳税?

如果没有纳税,该如何补税?

是否有滞纳金和罚款?

上述收入在居民国是否要纳税?

应对-短期措施与长远措施相结合

税收居民身份的识别:要确认本人及重要家族成员的税收居民身份现状;

税收居民身份的安排:考虑本人及重要家族成员的税收居民身份安排;

CRS的影响分析案:梳理现有财富配置状况,了解金融账户开立所在地对于非税收居民信息披露要求,筛选可能被披露的金融账户;

财富配置方案调整:检查境内外金融资产及其他资产配置,分析CRS对不同投资架构/模式的影响,设计调整方案;

税务风险评估:复核金融账户信息,就税务及外汇风险进行评估,并分析合规方案;

合规:针对不同等级的风险制定差别化方案(例如:准备相关说明文件、确定报送口径、税款测算等)。

我们认为,CRS信息交换的本质是为税收管理服务,因此税收居民的身份认定是关键。未来的税收信息收集会围绕国籍、居住地和收入和资产来源等多方面内容展开。现行CRS信息交换制度的基础也是税收居民身份的确认。如果金融账户持有人存在双重或多重税收居民身份的,涉税金融账户信息应当确保交换至所有的税收居民地,而非仅仅是认为构建的个别税收居民地。

另一方面,从中国自然人税收居民判定规则来看,税收居民的认定涉及多个要素的判断,国籍仅仅是其中之一。家庭以及与一国/地区是否存在密切的经济联系也是重要的考量,这也是未来税务机关监管的重要方向。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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